退休后出车祸能理赔误工费吗

发布时间:2024-09-05 08:0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退休后在车祸中失去的时间可以索赔吗?

是的,无论车祸中的伤者是否属于退休人员,都要对其损失做出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时间费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损失来计算。如果退休员工仍然有工资收入,他必须支付损失的时间费。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失业金”中的“工作”一词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括非退休人员在职时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括非永久性专业人员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人员从事的具有合法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应视为因所有劳动或工作延误而减少的收入,包括退休人员因正常带薪工作延误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因工伤导致退休费用以外的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收入”,赔偿责任人应当按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进行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依法从事社会劳动的退休人员,当然可以带来退休费用以外的劳动收入。在工伤待遇和全休假期间,不能从事以前从事过的有偿社会劳动,必然会减少退休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关于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对被害人可以获得误工费补偿的年龄没有限制。只要受害人遭受侵权,且其收入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实际减少,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时间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失去工作所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受到交通案件的伤害后,应积极的赔付这类相关的当事人误工费。相关的误工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按照这类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付,保护相关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咨询太平洋汽车网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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