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
宣传资料之一
支持残疾人开车。
为广大驾驶员提供更大的便利。
——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
使用规定于2010年4月1日生效。
为支持残疾人驾车出行,进一步提高为群众服务水平,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2006年12月20日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91号令), 并发布了《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突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保障残疾人权益。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和支持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近年来,通过实施便民利民措施和修订部令,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的驾驶需求。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111号令放宽了右下肢、双下肢等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二是进一步出台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申领驾驶证。司机数量多,增长快,流动性强,社会面广,这一点更为突出以人为本;管理和服务理念,111号令进一步简化手续,为人们申请驾驶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增加了逾期换证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解决了群众反映较多、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按照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的原则,减少了交通违法记分项目。三是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针对性。目前,针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分较低、恶意换领驾驶证现象突出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严格执行驾驶证换领程序,完善驾驶证核查办法,强化对驾驶人主观过错和严重后果的处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放宽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允许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
2003年9月,公安部出台了30条便民利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乘用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的驾驶需求。2004年5月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和2007年4月修订实施的第91号命令,进一步扩大了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范围,在小型自动乘用车上增加了小型自动挡货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政策。2008年12月,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研究,本着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首先要解决右侧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及听力障碍者的用车问题。11号令从下肢、手指、听力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是允许右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被要求丧失右下肢或者双下肢,但可以自行乘坐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二是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申请驾照。有规定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器后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三是放宽小型汽车驾驶条件限制。规定右拇指缺失、指尖残缺的人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变速箱汽车。
二、明确具体管理措施,确保残疾人驾驶汽车安全出行。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尤为重要。借鉴国外通行做法,111号令规定了残疾人申请和使用驾驶证的具体管理办法:一是申请右下肢或者双下肢驾驶证的,应当通过省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并对其残疾程度、坐姿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项评估。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二是为确保残疾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条件,保障驾驶安全,规定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驾驶证的,每三年和驾驶证期满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检查。三是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时,应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有利于其他交通参与者识别,提醒其他车辆注意礼遇,保障残疾人驾驶员在停车位等方面的优先通行。
三是推出新的便民服务措施,方便人们高效快捷地申请驾驶证。
11号令不仅进一步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政策,还出台了7项便利群众服务的措施。一是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为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为申请人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更多便利,111号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申领程序。人们在申请摩托车驾驶证时,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培训后,可以在同一天参加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时间和等待时间。二是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已经成为农民工的重要交通工具。为了方便居住在临时场所的人驾驶摩托车,111号令取消了在临时场所申请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人们在临时场所直接申请、考试、领取摩托车驾驶证。三是加大对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驾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状况证明,导致驾驶证被注销,对群众影响较大。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规定因逾期未换证或者未提交医学证明被注销驾驶证未满两年的,经考试科目合格后,驾驶人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四是延长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时限。针对群众投诉驾驶员体检过于频繁的问题,111号令延长了驾驶员体检间隔期,将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体检周期由一年一次调整为两年一次。这项措施实施后,每年约有6000万司机不用检查身体状况,也不用提交身体状况证明。五是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规定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驾驶证换证并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驾驶人。,可以向核发驾驶证的车管所申请延期。六是扩大驾驶证代办业务范围。身体状况证明的提交、驾驶证的注销、业务的延期也纳入了可以委托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七是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和扩大警示教育。目前交通违法记分项目较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根据进一步扩大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的原则,减少记分项目。调整后,违规记分项目由47项减少到38项。
四是提高执法针对性,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
11号令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在加强驾驶员日常管理、规范驾驶行为等方面出台了四项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一是增加或调整严重交通违法记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处罚相一致的原则,增加了部分驾驶人存在严重主观过错、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倒车、倒车、在高速公路上掉头、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为三项违法行为,由6分调整为12分;将违反禁行标志、禁行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从一次记2分提高到一次记3分。同时新增了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或者欺骗手段补发驾驶证、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发生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等三个违法行为处理点。二是严格补发驾驶证,杜绝恶意换发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为了防止部分司机恶意续领驾驶证,规定原驾驶证将作废,不能再使用。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换证。以隐瞒、欺骗手段补办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收回补办的驾驶证。三是建立驾驶员身体状况自我申报制度,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义务。规定驾驶人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证条件,或者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精神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长期未戒除吸烟、注射毒品、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的成瘾行为。他应该在车管所申请吊销驾照。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减少驾驶证驾驶类型的,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同时明确规定,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四是完善驾驶证审验规定,健全驾驶证管理制度。1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驾驶证时,将对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证条件、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且未参加教育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91号令修订期间,公安部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4100余条。对群众提出的进一步放宽手指残缺、听力障碍人员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简化摩托车驾驶证申请手续、增加驾驶证注销后的减免措施、完善驾驶员体检制度等意见建议,与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残疾人机动车辆改装、辅助器具质量认证、残疾人肢体残疾评定、驾驶技能培训等规范和标准。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111号令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