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怎样鉴定交通事故
最高院对于交通事故的鉴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进行。
责任判定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汽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存在过错应负责并作出相应赔偿。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汽车等情况引发的事故责任认定有明确规定。
刑事责任方面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制规章制度引发严重碰撞事件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将被判刑。若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判刑更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方面如因故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不负事故全责和主责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到两年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遵循行为责任原则、直接原因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行为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不考虑法律责任问题。直接原因原则认定实实在在足以引起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为直接原因。路权原则要求各行其道同时规范“借道通行”行为。
最高院规定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根据事故双方所负的责任划分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过错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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