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23-09-13 16:31:06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法律主观: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不一定担责,公车私用可以视为借车情况,而因借车造成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无论员工是否超核定范围使用公交车或者什么,即“私用”有“公用”的表象,那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即适用上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应当赔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除特定情形外,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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