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何时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24-11-10 17:5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中国大陆有关部门为响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推出的机动车保险。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7月1日根据配套措施最终确立正式普遍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
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中国大陆有关部门为响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推出的机动车保险。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7月1日根据配套措施最终确立正式普遍实施。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强制保险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并在投保的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重责任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重责任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身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到期后,应及时支付保险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通强制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应投保强制交通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交强险,并处以应缴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强制责任保险的功能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予赔偿。按照规定,新车注册时必须办理强制责任保险。

实施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保障。交强险更多的是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另外,交强险是一般责任险不具备的强制性。只要在中国境内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未投保的机动车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还体现在强制核保上。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收起
导航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