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何时开始实施
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中国大陆有关部门为响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推出的机动车保险。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7月1日根据配套措施最终确立正式普遍实施。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强制保险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并在投保的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重责任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重责任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身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到期后,应及时支付保险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通强制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应投保强制交通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交强险,并处以应缴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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