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新规有哪些新变动?

发布时间:2024-11-03 05:4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醉驾新规有以下这些新变动:1、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五一刚过,而伴随着五一一起来到人们身边的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实。大家对“醉驾入刑”给予高度关注,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普遍议论着醉驾入刑;
醉驾新规有以下这些新变动:

1、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五一刚过,而伴随着五一一起来到人们身边的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实。大家对“醉驾入刑”给予高度关注,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普遍议论着醉驾入刑;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见,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醉驾”在刑法罪名中定义是“危险驾驶罪”;

3、构成此罪的主体要件是从事机动车交通行为的普通自然人主体;客体要件是醉酒驾驶,即经过检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酒驾,酒驾不能单独构成刑事犯罪。

我觉得会,因为醉酒开车是违法的,但只要你认真对待这件事,检察院会从轻发落,而法院也会因为你自觉会判缓刑: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15日以下拘留。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收起
导航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