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车对方不来解决怎么提车

发布时间:2024-10-11 02:0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综上所述,扣车后若对方不来解决,公安机关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若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可以就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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