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违反错峰出行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09 12:2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在地面道路违反“错峰出行”规定的认定为“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罚款100元。2、在高架、快速路违反“错峰出行”规定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记3分、罚款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