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车祸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09 12:1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车祸起诉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

车祸起诉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1年4月20日执行新规:《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多项违规行为罚款“打五折”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

法律依据:《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一)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载货汽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巡警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二)载货汽车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当场改正的;(四)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当场改正的;(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当场改正的;(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当场改正的;(八)在城市道路上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九)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十一)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十三)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十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十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十六)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十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十八)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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