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车辆的违章扣分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4-10-09 12:2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重庆交通违章扣分标准:

以下情形扣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扣3分。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扣12分。

3、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扣3分。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扣12分。

5、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12分。

6、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12分。

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

8、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扣6分。

9、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扣1分。

1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扣3分。

11、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扣3分。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9座以下小客车和小型越货车以下),扣6分。

13、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扣1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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