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驾驶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10-09 11:4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 醉驾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1)在80mg/100ml以上不满16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

(2)在160mg/100ml以上不满24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二个月。

(3)在240mg/100ml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程度、道路类型、机动车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汽车资格驾驶汽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处罚的;

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 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20,0

醉酒后驾车≥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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