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死一人案例和赔偿

发布时间:2022-06-09 14:04:02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案例:2009年04月20日,吴某驾驶中型货车,行驶至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公安分局对开路段处,遇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周某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4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于当日被交警抓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交通费、家属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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