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怎样划分

发布时间:2024-10-07 12:1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交强险以内不分责任,所以不存在责任划分问题,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交强险以内不分责任,所以不存在责任划分问题,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强制保险优惠政策的规定是,交通强制保险一年内缴纳的金额,取决于交通强制保险的基本保费和上一年度保险期间的事故情况确定,事故情况可由浮动比例在上一年度的保险期内。根据国家强制交通保险优惠政策,上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无责比例为扣除10%。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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