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24-10-07 19:0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1、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2、挂靠经营的车辆,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3、借用他人车辆的,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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