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发布时间:2024-10-07 17:2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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