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几种情况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情况如下:
(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二)、头面部损伤致;(三)、脊柱损伤致;(四)、颈部损伤致;(五)、胸部损伤致;(六)、腹部损伤致;(七)、盆部损伤致;(八)、会阴部损伤致;(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
10级伤残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37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他医疗费凭据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大约20元一天,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