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车都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4-10-01 12:3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罗某某在县城经营一家液化气零售站。为了方便给客户送货,他买了一辆面包车,把后排拆下来,接在后备箱上,用于市内运输液化气罐。

某日,罗某某驾驶面包车,装载液化气,在运输途中被某交通综合执法机关查获。

某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向罗某某送达《违法行为告知书》后,认定罗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其罚款3万元。

罗某某接到通知后,前往某交通综合执法机关进行维权。他辩称,自己使用面包车运输液化气只是为了方便客户,没有额外收取运费,也没有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他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应受到处罚。

某交通综合执法机关经审查罗某某的辩解,认为罗某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最后,其向罗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罗某某罚款3万元。

那么本案中,某交通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罗某某使用面包车运输液化气进行处罚是否正确?

这需要对案件的几个核心问题逐一论证后才能确定。

首先,需要确定罗的防卫理由是否成立。

其次,要确定一个交通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与《危险货物运输条例》制定的事实是否一致。

最后要确定一个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引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下面,南山分析案情,谈谈个人对案情的看法。

罗某某的申辩理由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不同于普通货物运输。它不区分它是用于商业还是非商业。只要是运输危险品的行为,就要受到国家公路的调整,以及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因此,罗某某认为其用面包车运输液化气的行为只是为了方便客户,并未向社会提供营业性运输。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其不应受到处罚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某交通执法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与危货运输规定拟制的事实一致

要确定交通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与《危险货物运输条例》提出的事实一致,就要对案件进行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常用方法是演绎推理。在这个过程中,有法律依据(大前提)和事实原因(小前提),通过两个前提按照逻辑规则推导出结论。这个过程就是内在的正当化。

由于内部旅程遵循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因此可以保证演绎推理的全过程真实有效。

而内在的证成只能保证推理过程的形式真实有效,而不能保证其推理所依赖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真实有效。

因此,内部认证所依赖的前提的真正有效性必须由外部认证来证明。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外部认证需要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证明其在本案中适用的正当性。

具体到本案,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所依据的大前提是《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的相关规范。小前提是罗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使用面包车运输液化气的事实。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目前有效的部颁法规。作为推理的大前提,没有异议,没有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存在争议。但罗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如果不能充分论证,就不能认定罗某某的行为适用《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处罚是适当的。

《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货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全过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危险货物运输条例》所规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为应当符合三个特征:一是使用货车,二是道路运输,三是运输的货物是危险货物。

罗某某使用面包车运输液化气。按照汽车分类的标准,面包车属于客车范围,明显不是货车,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例》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特征。

因此,通过这种外在的演绎推理,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罗某某使用厢式货车运输液化气的行为与《危险货物运输条例》中提出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不一致,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

回到内部认证,因为这个推理所依据的小前提(事实)被证明是假的,那么基于这个小前提得出的结论当然也是假的,所以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处罚罗某某是不妥当的。

罗某某的行为该适用什么规范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论证,认定罗某某使用面包车运输液化气的行为,不能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依照《危险货物运输条例》处罚。

但是,众所周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具有极大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国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不仅对车辆的技术性能要求很高,而且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度和规范。

罗某某使用厢式货车在道路上运输危险货物,其安全风险明显高于《危险货物运输条例》规定的使用货车在道路上运输危险货物,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根据经验,这样的行为是法律不禁止的,不符合常识。

这时候就需要根据已经被证明为真实的事实,去寻找是否有其他的规范来规范这种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改装、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在一级以下的车辆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车辆。”

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车(以下简称特种车辆)。”

显然,面包车作为小型客车,不符合特定的技术条件和要求,不属于货车。应当认定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车辆。

综上,罗某某使用面包车运输液化气,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比较合适。

南山结语

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推理的方法,找到适用于所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并证明其适用于案件的合法性。

在推理过程中,当发现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作出的事实不完全一致时,要慎重,进行外部认证,根据认定的事实,搞清楚是否存在其他法律规范,准确认定是否违法,准确区分是否违反本法或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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