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9-04-09 10:50:27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电动车的制造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制造,如果有超标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超标电动车,对于超标电动车一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下面就由大朗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

1.对当事人能提供车辆来源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拒绝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2.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扣12分,罚款200元。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拘留。

3.当事人有拒绝、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标电动车是什么意思

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3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但是判定是否“超标”的标准,仍是12年前出台的已被公认过时的电动自行车老国标。

超标电动车危害

1、超标电动车虽属于机动车,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车管部门无法给予注册登记和上牌。

2、超标电动车体形大、重量超、速度快,行驶时悄无声息,车辆的刹车性能不好,外观虽与摩托车相近,但由于电动车本身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其制动性能与摩托车相差甚远,车速提高后,由于前制动力增加,有侧滑和前翻的危险。导致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3、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员中,绝大部分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这部分人比较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时常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横穿道路、突然调头或猛拐,以及违规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

4、超标电动车无第三者责任保险(放心保),发生事故后,很多都无力赔偿高昂的抢救费和医疗费,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按现行赔付标准难予赔偿,受害人将得不到赔偿。

超标电动车管理规定

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于2011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国家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对在用的超标电动车限期淘汰。同时,《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海口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对2012年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黄牌车)实行限期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禁止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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