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1.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罪名,置于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后,该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留、罚款。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就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他们之间似乎没有联系,但事实并非如此。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交通肇事罪由违法驾驶行为(如闯红灯、超速、酒驾等)构成。)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行为人只能处于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对违法驾驶的主观态度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非法驾驶。由此可见,这两起犯罪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至于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1。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因此,醉酒驾驶未造成实际危害或者造成的危害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如果醉酒驾驶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行为人仅对实际危害结果有过错,此时应作为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在本案中,实际危害结果已经超过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自然没有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只能成立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假想竞合犯,只能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