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对人民群众举报交通逃逸事故予以奖励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4-09-05 01:4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市区交警大队和事故中队:

根据石家庄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公室印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交通逃逸事故报告人奖励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大张旗鼓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各方力量打击交通肇事逃逸。

OO,2009年8月6日

交通逃逸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以冀公交明传电〔2005〕203号为依据,为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打击交通逃逸事故的积极性,提高交通逃逸事故的破案率,严厉打击交通肇事人,维护交通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举报交通事故逃逸的有功人员提出以下奖励意见:

1.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一经查实,将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2000元。

二、对于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5000元。

三、对于死亡事故,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一经查实,

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

四、对于被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参照上述规定的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但最大不超过事故造成的损失。

5.对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影响较大的交通逃逸事故,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对举报人可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奖励。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奖励举报人的专项经费预算。举报奖励应在核实后15天内支付给举报人或抓获并向公安机关自首的人。举报者应严格保密,以确保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