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在工厂院内撞伤人
法院裁定应该赔偿。
车厂院子里有人受伤,保险公司说事故不是发生在交通道路上,不是交通事故,拒绝赔偿。13日,法院宣判: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损失4.95万元。
今年1月26日晚,张正准备在我市南郊一个工厂院子的角落里小便。这时,李把车开进工厂院子,撞上了张的腿,张倒在地上受了伤。李打电话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当时张并没有觉得自己受了重伤,李给了他100元钱解决自己的问题。事后,张回国后吃药,但还是没有好转。第四天去医院治疗,花了4万多元。张的腿伤已被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在厂区内伤人并非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打张的李和保险公司被送上法庭。法官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不在法定道路上,故交警部门和人民法院未将其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院应根据案件纠纷性质将其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保险公司根据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性质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驾驶员伤害了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交强险合同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12.2万元内,先行赔偿张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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