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伤事故不走简易流程是否可行
一、避免交通事故的简单过程是否可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在事故认定书中陈述相关情况后,可以向当事人交付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化导致证据灭失,交警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不成、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如不立即离开现场,应及时向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一定是车辆造成的。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是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比如行人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撞,就不会造成交通事故;
(2)发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
(3)它发生在运动中。指车辆行驶或停车时发生的事件。如果车辆完全停车,行人主动与车辆或乘客发生碰撞上下车,发生拥挤、坠落、人员伤亡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4)发生了一些事情。指碰撞、滚动、刮擦、侧翻、撞车、爆炸、火灾等现象之一;
(5)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事态是由事故当事人(肇事者)的过错或意外行为造成的。如果是人们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就不是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仅指直接损害后果,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过失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为故意的,不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需要相关部门的介入,但在实际实践中,如果事故涉及的损失较小,就会通过简单的程序进行处理,所以在解决具体的事情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这样对问题的处理才会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你需要多关注相关的法律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