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倒车时将1女子撞死

发布时间:2024-09-02 15:3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司机打人,教练被判刑。法院:教练没有在车上指导。□晚报记者颜路本报报道,学生们在驾校学开车,但作为教练,他们没有跟着教练。结果学生倒车时当场撞死一名女学生。昨日,大丰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驾校)教练

司机打人,教练被判刑。

法院:教练没有在车上指导。

□晚报记者颜路

本报报道,学生们在驾校学开车,但作为教练,他们没有跟着教练。结果学生倒车时当场撞死一名女学生。昨日,大丰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驾校)教练徐涛因犯交通事故被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教练没有跟车,学生撞死了一个人。去年12月20日17时,在大丰驾校学习驾驶的洪羽杨驾驶一辆重卡在驾校院子里练习坡道起步项目,但教练徐涛没有跟车。17时24分,洪羽杨由西向东倒车下坡时,站在护栏边的学生闫婷因车速过快被挤在护栏与车尾之间,闫婷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徐涛教练应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公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由教练进行,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学生在学习驾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承担责任。”徐涛应该预见到,作为练习生的洪羽杨,没有驾驶经验,不熟悉路况和车况,单独驾驶无法确保安全,有义务停车,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不经意间,他没有预见到,直接导致了另一名练习生的坠机身亡。他在本案事故中主观上犯有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一名受训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事故发生在驾校院子内,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范畴。根据相关规定,徐涛的行为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位教练因犯交通事故被判两年监禁。

然而,法院认为,徐涛应构成造成交通事故罪。本案中,徐涛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已经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大丰驾校院没有完全封闭。学生洪羽杨练习驾驶的道路是城市公共道路。车辆虽然不多,但属于公共场所范围。因此,徐涛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最终认定,徐涛作为驾驶培训教练,有义务跟随车辆引导学员,以确保其安全。但他没有跟随车辆引导学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新时代的文盲就是不懂英语,不会开车,不会用电脑的人。近年来,驾校注册蓬勃发展,驾校注册费快速上涨。驾校学生练习时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本文整理了一个案例,相信你能在案例中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详情请见下文。

[案例介绍]

王,今年在上海一所驾校注册驾驶。然而,在一次驾驶练习中,意外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王驾车时撞到其他行人,造成他人受伤。王被认定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虽然当时教练采取了措施,但事故还是无法避免。这起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王还是教练还是驾校?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教练员应对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学生的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并且教练员已经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或者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制止了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责或者减轻处罚。然而,教练教学生驾驶技术是一种履行职责的行为。学生学习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教练员履行职责的结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业人员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人民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教练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驾校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驾校应该对此交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教练在教授驾驶技术时应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由于学车者没有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即使实际驾驶操作由学车者完成,其行为后果也应由培训者承担。这是一项新规定,即在新的驾驶培训机制条件下,由教官承担学员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设立“代理责任”,旨在强化教练员的责任意识。在学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学员的驾驶行为是在教练的严格指导下进行的,教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机动车,假设学员的违法行为和赔偿责任由教练承担是合法有效的。

2.驾校对其聘用的教练在聘用活动中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由于教练与驾校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教练传授驾驶技能履行职责,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驾校承担。事后驾校可以向有过错的教练追偿。

驾校学生在练习时发生交通事故,除非是故意的,一般都是教练负责。教练员在教学时要高度重视,尽好应有的注意义务,否则要承担事故责任。

太平洋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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