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这些雷区千万别碰

发布时间:2024-09-02 13:1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在道路上驾驶拼装机动车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已经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强制报废。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值的罚款。机动车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登记。

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已经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强制报废。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值的罚款。机动车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现场发生变化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当给予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如不立即离开现场,应及时向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4、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5.饮酒或者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符合扣缴和撤销的,逾期不接受处理。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7.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因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的。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1.驾驶拼装机动车接送学生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处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用于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主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2.驾驶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登记,

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处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用于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主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种可以吊销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1.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将机动车交给被吊销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将机动车交给被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行驶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改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非法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记满分的;

(三)没有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一年无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疾病及其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和吸毒记录。

处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无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每小时行驶超过50%的。

非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或者危险路段行驶,遇有沙尘、冰雹、雨雪、大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低于60公里。

高速公路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两个车道,左侧车道的最低速度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为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行驶速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行驶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改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6.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书的。

7.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书期满。

8.将机动车留给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或车载教练。

9.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引导。

非法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件,使用有教练车签注或者学习车专用标志的自习车,在教练或者有学习车专用标志签注的指导员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自考直考人员申请人应按规定在自考车辆上放置并粘贴学习驾驶专用标志,自考车辆不得配备除随车指导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书的;

(二)学习驾驶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3)没有教练或随车教练;

(4)由不符合要求的人指导。

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移交申请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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