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共有人如何承担责任
车辆租赁合同期间发生的事故,车主和承租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这是合同规定的。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车主也是车辆运营的受益人。根据合同约定,在交通事故中,承租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转包、转租或者向第三人借款的,由承租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
1.在租赁或借用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首先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不足之处由驾驶员、车主、管理人承担。谁有错。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对故障负有责任,笔者认为故障责任应当是一种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内容应当严格控制。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要做必要的检查工作,比如驾驶员是否有驾驶能力,车辆的状况是否隐蔽。而机动车所有人在贷款和租赁条件下的故障标准应该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租赁是有偿的,注意义务要高于贷款。在租赁的情况下,出租人通常是出租车公司,比较专业,所以风险和事故防范能力比较强,而贷款则不同。
2.就隶属关系而言。法释〔2012〕19号明确规定,关联方与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以从属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关联方与被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
3、盗窃、抢劫等情形迫使车主失去对车辆的控制的,盗窃、抢夺车辆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对此作了规定。在车辆被盗、被抢、被扣留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盗窃、抢劫、抢夺车辆的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使车辆脱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控制。此时,行为人控制了车辆的运行,完全控制了车辆的运行利益。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法享受车辆的运营收益,甚至失去对车辆的间接控制。在交通事故中,与交通事故无关,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盗窃、抢劫、抢夺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私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首先考虑未授权驾驶人与车主的关系,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驾驶人与车主有一定关系,如单位员工私自驾驶单位车辆,或员工擅自驾驶用人单位车辆。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但擅自驾驶。一个人没有责任履行他的职责或工作,但他的雇主或工作单位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从外在表现来看,员工或员工驾驶车辆的行为与履行职责的行为类似。同时,用人单位或单位还应负责车辆管理和员工或员工管理。此时,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的是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不是履行职责或用工活动时的无过错责任。
(2)车辆脱离所有人合法占有,另一人擅自驾驶的,例如修理车辆或存放收费车辆时,将所有人脱离所有人占有,其他人擅自驾驶,则所有人对以下事项不承担责任:奖惩。
(3)私自驾驶车辆与他人无雇佣、劳动等从属关系,但不属于盗窃、抢劫。比如,未授权驾驶人此时是车主的家庭成员和同事,车辆的车主或使用人因未授权驾驶人的行为而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而不是因其愿意出租或出借车辆而失去控制,但可以从车主应当同意驾驶行为的事实中推断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未经允许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他人擅自驾驶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此时的过错程度应该远高于车辆租赁、贷款对于过错认定的要求。5.车主、经理、司机对套牌、拼装等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售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许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被许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法律禁止的其他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多次转让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