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车船税征税有哪些范围

发布时间:2024-08-19 22:1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合肥市车船税征收范围:(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二)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单位内部场所驾驶、营运的机动车船;(三)未在本市车辆、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

合肥市车船税征收范围: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

(二)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单位内部场所驾驶、营运的机动车船;

(三)未在本市车辆、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

车船税是指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度计税标准,按照应当在我国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车船种类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起,车主在购买强制保险时必须缴纳车船税。

201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节能和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合肥市车辆报废的具体项目

1.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止/恢复/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申请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的,还应当查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符合要求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证明。

2.在证照管理岗销毁号牌;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通知车管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背书证明应当提交给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3.车管所将以下信息保存在机动车档案中:

(一)机动车停止、恢复/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驾驶证原件。

(5)已销售解体的机动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二)大型客车、中型货车和营运车辆在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时,车管所应派人监督。应切割和拆卸客车车身或卡车车架。监管人员应对拆解的车辆和包含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的零部件进行拍照,并保存在机动车档案中。

(三)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报废机动车无法在登记地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报废地车管所申请,向机动车回收企业销售后,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车辆报废地车管所应当查验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复印件,属于需要监督解体的机动车,还应当查验解体后的照片,符合要求的,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4)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车管所按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和解体后的照片存入机动车档案。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收起
导航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