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申请可以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可以重新申请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能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要注意同一事故的复核只有一次机会。
重新申请的主体包括事故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事故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时要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保险公司是没有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力的只有交警部门能进行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认定书后的 15 日内可以申请复议。要是对复议结果不服还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
总之当您觉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时别担心是有合法合规的途径去争取重新认定的但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事故诉讼费交纳有明确规定。
不超过 1 万元每件交纳 50 元。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按诉讼标的额×2.5% 200 元交纳。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是诉讼标的额×2% + 300 元。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为诉讼标的额×1.5% + 1300 元。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需按诉讼标的额×1% + 3800 元交纳。
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部分缴纳 0.9%。
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支付 0.8%。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按 0.7%缴纳。
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部分支付 0.6%。
交通事故诉讼费和一般民事案件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一致。
比如不超过 1 万元每件 50 元。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部分按 2.5%缴纳。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部分按 2%缴纳。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部分按 1.5%缴纳。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部分按 1%缴纳。
所以您在计算交通事故诉讼费时要先确定诉讼请求的金额然后根据对应的比例和计算公式来准确计算应交纳的费用。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