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交通事故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人伤较大的、物损较大的、存在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一般程序规定了处理交通事故的各个主要环节和步骤如报案受理、现场调查、检验鉴定与评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行政处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等。
具体来说与简易程序相比一般程序在适用事故严重性方面不同。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情况。而一般程序用于那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以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在调查的警员要求上简易程序可由一名警员进行调查而一般程序调查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处理方式也有区别。简易程序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一般程序则要按标准划定警戒区域放置发光或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
例如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总之一般程序更全面、严格适用于较复杂的交通事故能保障事故处理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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