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是否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使保险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以及保险对象的损失程度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为确定残疾程度所支付的鉴定费是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
如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那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者可向肇事者索要赔偿有保险就找保险赔偿。
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就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具体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鉴定费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保险公司不理赔。
但通常来说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伤残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能否让保险公司承担得看具体情况比如费用总额有没有超过赔偿限额等。
交通事故丧葬费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来计算。
比如在北京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北京某法院立案起诉就应依据 2017 年度的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过去有些省市以死者生前 6 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现在则统一按上述标准。
这个费用是法定的即便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花费超过此标准超出部分也得家属自行承担。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法定继承人或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
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雇请人员劳务费及必要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投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出丧葬费不足部分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机动车驾驶人出若驾驶人和受害人都有责任按各自责任比例出。
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像《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0 条第 7 项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7 条也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总之交通事故丧葬费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大家遇到相关情况可依法依规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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