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交通事故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评定标准中的“三期”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即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是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是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是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申请一般在伤情稳定时进行且三期必须同时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也能有三期鉴定没伤残不代表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三期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按责任比例由责任方承担。在广东中山、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较为普遍多用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不同伤情有具体评定标准。像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 15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 15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30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 日手术治疗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人数和期限确定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因残疾不能恢复的根据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二十年。
营养费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意见确定给付标准按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需要身份证、委托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和出院总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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