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以做第三次鉴定吗

发布时间:2025-08-03 20:2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交通事故一般不可以做第三次鉴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如果肇事方对受害者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的会准许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通常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采信重新鉴定结论。

但鉴定不能无限制申请。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而且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明显有违司法精神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

在公安交警机关处理案件阶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