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是如何的
我国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然后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接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之后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解释执行财产损失修复费用和折价赔偿费用按实际价值或评估结论计算。
再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调解的开始期限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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