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是如何的
在我国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是这样的。
首先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流程包括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请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各方承担的比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财产损失修复费用和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确定补偿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调解开始期限的确定也有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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