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7-24 23:3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对汽车召回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生产者方面要对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者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存在缺陷的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实施召回同时按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相关信息。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其召回。

生产者要按照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通报销售者以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及时采取修正、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相关费用。生产者还需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若违反规定如未保存相关信息记录、未备案或提交报告等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会被罚款未按计划召回、不配合调查等罚款更重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许可。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部分工作也可借助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开展具体技术工作。部门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共享相关信息对履行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要建立并保存相关信息记录获知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协助生产者召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相关信息。

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将相关资料等用于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泄露当事人秘密否则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有其他质量问题车主有权依法要求相应责任。

条例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