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强制报废要求
汽车强制报废有明确要求。
已注册机动车达到规定情形应强制报废比如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安全技术及排放国家标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不同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 10 年大型 12 年租赁载客汽车 15 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10 年中型 12 年大型 15 年公交客运汽车 13 年等。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各省可制定更严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11 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等无使用年限限制但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注册登记日期算出厂超 2 年未办注册登记按出厂日期算。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要按相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比如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营运规定报废不同类型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严的规定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转出登记地按严的规定报废等。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像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 50 万千米大型 60 万千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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