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为基础的附加险有哪些
基于车辆损失保险的附加风险如下:
1、全车盗窃突发事件。整车盗窃应急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因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的整车(包括被保险挂车)损坏或者修理车辆零部件、配件的合理费用,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确认,两个月内未查明的保险。
2.仅玻璃破碎的风险。单独玻璃破碎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当车辆玻璃单独破碎时,保险人赔偿实际损失的保险。通常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按进口挡风玻璃或国产挡风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车辆停止损失保险。车辆停损险是指保险人因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被保险事故,导致车身受损,需要在工厂内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修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4、自燃损失保险。自燃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因其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故障,货物本身起火燃烧,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车辆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费用的保险;
5.新增设备损失保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辆上新增设备直接损坏,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6.滑板车费用保险。滑板车费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车辆修理期间,因保险车辆使用期间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坏,需要在工厂修理时,由保险人按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7.身体擦伤损失保险。刮损险是指被保险车辆车身因他人恶意行为被人为刮伤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8.租车和失踪保险。失车险是指租赁人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赁人和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60日后下落不明的保险。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自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9.免赔额的可选特殊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计算赔款后,扣除本专用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10、机动车停损险。机动车停驶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因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而停止行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