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过期不买会罚款吗

发布时间:2025-02-18 07:5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交管部门在驾驶中发现交通保险逾期未续保的,当场扣留机动车,并处以按照规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应当缴纳的保险费一倍的罚款,并在办理完手续后返还其车辆。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交管部门在驾驶中发现交通保险逾期未续保的,当场扣留机动车,并处以按照规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应当缴纳的保险费一倍的罚款,并在办理完手续后返还其车辆。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到期后一定要及时购买新的交强险,交强险到期期间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交强险逾期的,应当立即补发:

1.根据交强险规定:第三十九条汽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遵守汽车旅行事故有限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汽车,通知汽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有限责任投保,并处以按照有限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一倍的罚款;

2.若保险超过3个月未解除,且上一年度无风险,仍可使用优惠系数;

3.国内任何一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基本都可以申请交强险,向保险公司提供身份证、车辆驾驶证复印件、上一年度保单原件就足够了。

车险过期半年,在新购买车险时是不需要缴纳之前的费用,保险合同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来进行计算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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