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8 05:4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临时车牌照应当同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一张粘贴在车内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以不阻挡驾驶人的视线为准,另一张粘贴在车后窗玻璃的左下角,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按规范贴的扣12分处理。临时牌照是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是指

临时车牌照应当同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一张粘贴在车内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以不阻挡驾驶人的视线为准,另一张粘贴在车后窗玻璃的左下角,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按规范贴的扣12分处理。

临时牌照是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在使用的过程当中和正式牌照一样受交通法的管制,一旦出现了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照样会受到处罚。申领临时号牌的对象和范围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临时车牌过期的可去车管所办理续期。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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