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司机处罚标准有哪些条款
交通违法行为人处罚标准
(一)造成交通事故,构成造成交通事故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事故的原因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第(一)、(二)项情形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拘留或者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五项、六项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重大事故并承担次要以上责任的;
2.造成重大事故承担超过同等责任的;
3.造成重大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
5、造成一般事故并承担同等或以下责任的;
6、造成轻微事故,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吊销处罚。机动车驾驶证。
(三)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定罪和合并定罪;吊销和吊销驾驶执照的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18 个月。
(四)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违法记分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加3分;
2、造成一般事故并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加2分;
3.如造成轻微事故且本人承担超过主要责任者,加1分;
4、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定、拘留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注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处罚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吊销驾驶证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本单位申请复议一次。主管公安机关。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逾期提出申诉、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按群众来信处理。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