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25年报废新规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摩托车强制报废的流程是:
1、驾驶人携带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
还需携带行驶证、车牌号到车辆管理所填写相应的报废申请表。
2、经批准后,由车管所发出报废通知单。
3、驾驶人可以把通知给回收公司。
摩托车回收后,回收公司会将相关的回收证明返还给驾驶人,然后驾驶人可以拿着这张回收证书到车辆管理处登记。
4、市区车辆可交付辖区内指定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回收单位出具的回收证书可向市车管所申请,车辆回收前,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须抄送备查,最好向车辆管理处提交一份回收证明的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