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申请表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字体应工整,不得涂改;
2.“申请事项”一栏为可选项,请在相应栏“”内打“”,在“号牌”一栏可多选;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以邮寄送达的地址;
4.在“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名”一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名,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委托人签名。由代理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由代理人或者代理机构的代理人签字,并填写姓名和手机号码;
5.根据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低速汽车、挂车、大使馆、大使馆、领事馆、领事馆、旅游车、长途汽车、警车、警用摩托车的号牌填写“号牌类型”一栏;
6.“登记证明”一栏中的“未取得”是指原机动车所有人在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拍卖时,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时,或者人民法院调解、判决、裁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明的情形。
1.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2、营运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3、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4、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检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每年检验一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