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晚交有滞纳金吗?
1、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2、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3、交强险具有一般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
4、一方面,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5、另一方面,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车辆交强险日期是在交强险合同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以上一份保险到期的时间为开始,一年后的同一天为保险到期日: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2、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4、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