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多少年报废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各类机动车辆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二)出租小客车15年;
(三)小型客车为10年,中型客车为12年,大型客车为15年;
(4)公共汽车载客汽车使用满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营运客车10年,大中型营运客车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单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为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为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批准。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年第12号令。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新规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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