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死亡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全新开发:
1、全新平台开发:公司的空白平台,含整车车身总成及底盘总成的新平台开发,包括正向、逆向的开发形式。
2、换代产品开发:现有平台的换代产品开发,包含车身、底盘、功能、性能在内全面的技术升级换代项目及资源整合式的开发项目。
3、基于三类底盘平台基本不变条件下的车身全新平台开发。
4、特种车系列、先进性技术展示车开发。
二、核心部件开发:
1、基于车身基本不变条件下的三类底盘升级换代开发。
2、动力总成升级开发的产品结构、性能、重大调整、功率、扭矩提升9%以上的及法规升级的项目开发(II→III→IV→V)。
3、车身加宽/加长/加高的变型开发项目,车身地板的改型设计。
三、重要部件开发:
1、车身部分开发:单独的前围的年度型改进,顶盖改型,或内饰件年度换型改进,后围换型改进。
2、左右置车转换型开发。
3、车架优化开发。
4、悬架系统换型开发。
四、重要部件开发:
1、底盘轴荷的变化≥5%以上的项目。
2、以下新型(未经市场批量成熟性验证的)部件包括车架、离合器、前/后桥、转向器及助力器、制动器、悬架、空调、仪表台、组合仪表、车身翻转及悬置机构等其他影响安全及汽车重要功能性能的在公司产品中首次使用的新型部件开发。
3、公告、法规的市场适应性改进。
五、拓展开发:
1、公司成熟车身总成在不同成熟底盘上的应用转换。
2、批量生产的产品平台拓展性开发,即利用公司或社会成熟的零部件资源开展更换发动机、变速器、离合器、方向机、前后桥、转向器、助力器、制动器、悬架、空调、仪表台、组合仪表、座椅、车身翻转及悬置机构等任一种部件或多种部件的匹配条件与原匹配车型基本相近的条件下的应用开发。
3、社会成熟资源整合利用的三类底盘开发。
4、轴荷变化≤5%的拓展(车型在公告车型允许参数范围内的内部扩展车型)。
六、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