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放车

发布时间:2024-10-11 09:5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法律分析:没有复核期间一般不可以提车,因为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只有做出事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确定之后,对方也没有向法院申请保全车辆才可以提车,因此行政复议不能使公安机关放出扣留车辆。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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