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2-06-19 15:10:03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法律分析: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规定随意停车,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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