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22-06-16 17:22:02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1、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它费用(参照费用清单、医院发票);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1、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它费用(参照费用清单、医院发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确定,张家口标准30元/天×住院天数;

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或职工年收入÷365×误工天数或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陪护人每天收入×护理天数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或者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护理天数或者每天100元;

6、住宿费:在外地治疗时赔偿,当地治疗一般不赔偿;

7、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学者的理解,就是“汽车比人优;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及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者;而由优者来负担危险。”具体到机动车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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