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违章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以下行为罚款100元:
1、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
2、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3、驾驶机动车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4、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
5、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6、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不依次通过的;
7、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
8、驾驶摩托车时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9、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0、上道路行驶的除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11、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12、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3、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14、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15、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16、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17、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8、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9、驾驶机动车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
20、驾驶校车、面包车、摩托车、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含公交客运)超过核定人数的,但是驾驶载货汽车在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除外。
法律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不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二)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二)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三)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让行行人的;
(四)驾驶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的;
(五)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七)驾驶拖拉机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