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08 20:5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受害人死亡前的抢救费、医疗费(根据正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2、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住宿费按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或者参照当地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3、计算方法:丧葬费=2015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12个月×6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